招商银行员工追讨153万加班费 银行不支付
河北新闻网
2011-05-12 14:48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曹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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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凡奎的起诉书上看到,150多万元的“天价”加班费具体包括延时加班费40多万、双休日加班费20多万、节假日加班费2.7万、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17万以及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68万多。

    记者了解到,2006年7月1日,凡奎通过一家名为“无锡伙伴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公司签约进入无锡这家银行,从事信用卡销售代表的工作。“其实我们就是所谓的派遣工。”凡奎告诉记者,当时在银行卡部的工作强度非常大,为了完成业绩,每个人都有所谓“不合理”的业绩任务,员工不得不超负荷的工作。

    “现在市民经常看到的在各个超市卖场等现场营销的活动,在我们当时是家常便饭。”凡奎告诉记者,他记得,2007年为了提前完成全年指标,整个10月份都在加班,包括周末和国庆,经常回到家里已是凌晨两三点。

    也正是在这样的高负荷的工作下,凡奎的销售业绩也明显突出。2008年7月份,他终于从销售代表熬成业务主任,并转成正式行员。但是加班依然如故,不同的是,以前是他跟着业务主任做,而那时变成他带着销售代表做。但2009年刚刚带队被评为“最佳营销团队”的凡奎,在2010年业绩却不达标,被公司劝退。

    银行:加班需要申请,无申请就无法支付

    离职之前,凡奎要求银行支付其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无锡该银行卡部的答复是:“因为加班费要申请,凡奎缺少每个月的加班费申请,所以无法支付。”凡奎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无果后又于2011年2月18日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银行支付加班费人民币1533032元。

    无锡该银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凡奎之前的问题应起诉劳务派遣公司,因为他们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起诉银行。对此,凡奎认为,虽在2008年7月1日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银行却是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支付加班费等。虽然之前没有劳动合同,但不影响作为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此外,他从2006年7月16起做业务代表,2008年7月1日之后做业务主任,他可以提供三份考勤记录,均可证明存在加班情况。

    作为被告,银行方面表示,员工拿出的考勤记录的确是真实的,也是合法的,但根据相关规定,加班有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卡作为证据的不予支持。银行还出示该行自2004年1月1起开始实行的员工考勤的管理办法,其中也涉及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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