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河北新闻网
2011-06-2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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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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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王丽)在扩大新农保试点范围的同时,7月1日我省将正式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11年底,两项保险试点县(市、区)达到106个、占县(市、区)总数的62%,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6月28日,我省召开全省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公布了省政府刚刚出台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并明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同步实施,有条件的试点县争取在9月1日前完成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各试点县最晚都要在10月1日前完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10档

    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主要政策、补贴标准和基本要求等,与新农保制度相应规定保持基本一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资金筹集方式是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省、市、县财政对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81元。

    考虑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异,《实施意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依法继承

    个人缴费及各级政府的缴费补贴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试点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可制定对参保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特殊补贴政策,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年满60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该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记者还了解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从100元到1000元设定了十个缴费档次,新农保从100元到500元设定了五个缴费档次。试点县在合并实施两项制度时,可以不分城镇和农村,由参保人在多档次中选择。

    按照要求,各试点地区要把两项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低保、五保供养、社会优抚、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贫助残等政策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只能叠加、不能冲销”,维护好城乡居民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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