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为何受到强烈关注
河北新闻网
2011-08-20 09:07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吴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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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解释真正亮点被淹没

    记者:新司法解释在生育问题上也作出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保障了女性的生育权。不过,就目前公众的关注点而言,大家似乎对这一保障性条款没多少兴趣。

    李明舜:这些问题的受关注度确实不高,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就生育权来说,公众对其不怎么关注,是因为人们对社会性别的敏感度不高,也就是所谓的男女平等意识还不够高。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原因就是,与房产等相比,涉及生育权争议的问题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并不是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关系,普遍性不高。

    王芳:这主要因为在平时的生活中,甚至是在法院办理离婚案件中都很少涉及这些内容。在我们办理的婚姻诉讼中,大部分都是离婚的,而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等财产问题可以说在每个案子中都会涉及到,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而涉及女性生育权等问题的案件非常少,所以人们也不会去关注这些规定,而是去关注与自己利益更大的房产的相关规定。

    李明舜:但实际上,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生育权等方面的内容很有意义,对女性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规定不但保护了女性的利益,而且还对促进男女平等有很大帮助,公众应该对这些内容多给予一些关注。

    王芳:新司法解释中很多条款在保护妇女上都有很大的作用,这才应该是新司法解释的亮点,但却被人们忽视了。比如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一些重大理由,比如一方存在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点其实对女性的保护力度很大。过去有的夫妻准备离婚了,但一方开始转移财产,另一方也没有办法,无法提出分割财产,最后给自己造成损失。这次的规定很好地保护了夫妻中的受害一方,大多数为女性。

    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也要有相应的思考。第一,我们的婚姻观念需要调整,对于婚姻不要再抱着那种功利的心理,为了赚取利益而结婚;第二,传统的婚恋习俗要改正,以前都是男方准备不动产,也就是房子。现在婚姻双方可以一起来准备房子,共同来负担,最后也可以共同来署名。夫妻双方可以根据经济实力来分配。这样的话,双方都有付出,也可以都有回报;第三,我国的婚姻法在经历了不断的修改之后,逐渐由以前的强调夫妻是一体,变为了现在除了强调夫妻一体外,更加充分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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