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万元以上预付卡须实名 单张记名卡限额五千
河北新闻网
2011-11-24 08:36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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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购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实名登记相关信息,并保存5年以上。征求意见稿2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3日。

    >>名词解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不得以任何形式套现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相关信息需保存5年以上。

    同时,征求意见稿分别对个人、单位及代理购卡(充值)的情况作出规定,要求留存相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其中,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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