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VIP客户投资百万只剩1万 投诉无果诉至法院
向深发展投诉至今无果
据记者了解,和姚女士有着类似遭遇的还有包括张女士和王女士在内的另外4名深发展VIP客户。据悉,这5位投资者此前也曾向新浪财经理财频道“315金融消费维权”进行过投诉。
张女士是在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南京路支行的另一名理财经理李某推荐下购买的黄金TD理财产品,在2011年5月11日签署了为期半年的合同后,张女士认为既然保本也就没有过多关注资金情况,直到11月份合同到期时才发现账户中只剩下1万余元。
记者发现,除王女士外的其余4人所签署合同的乙方均为恒紫金公司,而王女士则是在2011年4月21日与薛某分别作为甲乙方签署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将180万元人民币交由薛某管理,进行黄金TD交易,合同期限为一年。到了9月份,交易账户中也只剩下1万余元。
眼看50万不到一年就只剩下1万余元,姚女士气愤不已,当她联系薛某时发现薛某已关机,而当她到支行反映此事时,银行方面则称薛某已辞职,该支行负责人明确告诉姚女士“薛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通过多种渠道与几经努力,姚女士终于联系上了薛某,薛某告诉姚女士,恒紫金公司已不再管理该交易账户。2012年1月26日合同到期后,姚女士只得无奈从账户中取出剩余的1万余元。而当她通过薛某联系恒紫金公司负责人后,却被告知“去找银行索赔”。
姚女士告诉记者,除账户中余下的11600元,2011年2月份,她还曾收到9000元盈利分红,“投进去50万元,最终拿到手的实际上只有20600余元”。
据知情人戴先生透露,遭受同样经历的张女士发现100万只剩1万元时,也联系了自己的理财经理李某,李某称“恒紫金公司负责人找不到了”。无奈之下,张女士找到了该支行负责人,同样被告知“属理财经理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由于找支行无果,张女士随后又找到了深发展青岛分行反映情况,仍被告知“属于理财经理个人行为”,青岛分行一位副行长还称“之前的理财经理薛某已经被辞退”。
戴先生告诉记者,在支行、分行反映情况受挫后,张女士又向深发展总行进行了投诉。从2012年2月9日到3月2日,张女士共向深发展总行投诉过3次,除第一次投诉后,支行行长马某和她进行过沟通,但仍定性为“理财经理个人行为”外,深发展方面再无其他反应。此后,张女士分别向中国银监会和青岛银监局进行了举报,但具体结果仍在等待中。
据记者了解,5位受害者中的一位已将深发展青岛分行南京路支行告上法庭,南京路支行为第一被告,理财经理薛某为第二被告,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
对于深发展理财经理的行为,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黄金TD业务有一定期货性质,肯定不能承诺保本,宣传称保本本身就是违规的。他还表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卖给客户风险匹配或者比其风险偏好弱的产品。
戴先生告诉记者,深发展理财经理销售黄金TD时非但没有进行风险测评,连起码的风险提示都没有。“如果知道有这么大的风险,肯定不会把一辈子积蓄全投进去。”戴先生说。
据悉,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其中包括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据了解,在上述5位客户中,王女士作为甲方的委托理财协议中乙方为理财经理薛某本人。这份“委托理财协议”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盘,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将账户密码告知乙方,但乙方只能进行交易操作,不得进行资金提取,且仅限于投资黄金T D。合同期内账户操作权属于乙方。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上述银行人士对记者称,不排除理财经理干私活的可能,但深发展最起码应负有监管不利的责任。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记者表示,客户去深发展购买理财产品,又是深发展理财经理推荐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故深发展应负有一定责任。
当记者电话联系深发展青岛分行时,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客户购买的并不是银行的产品,而是和北京一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深发展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和银行没有多大关系。
在记者透露出进一步了解此事具体情况及深发展态度时,该工作人员要求记者以传真方式发送书面采访提纲。记者随后发送提纲,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深发展青岛分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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