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支持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要求银行业加快沿海地区机构增设,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到新区设立后台业务、产品研发、客户服务、人员培训和数据备份等机构,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在信贷规模、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和金融产品开发权限,鼓励分支机构在金融业务创新上先行先试;加强与保险企业合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风险中的作用,积极开发和发展各类保单嵌入式信贷产品,增加对沿海产业、涉海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是加大金融产品创新,推动渤海新区产业发展。积极拓展海域、海岛使用权证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适合沿海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充分运用外汇贷款、买方信贷、预付款保函、押汇等贸易融资产品,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合作,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海上航运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三是创新服务手段,为临港城区提供良好金融服务。通过合理增设窗口、采用弹性服务时间等措施,提高新区金融服务覆盖率。发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促进贸易便利性、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作用,为渤海新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开展跨地区银行业合作,鼓励商业银行跨地区开展银团贷款、融资代理业务等合作,支持金融机构联合进行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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