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对2011年起实施的联动机制进行了调整,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增加了粮价同比涨幅连续三月超10%条件,补贴时限也调整为“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实施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指出,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包括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三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或者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此次新增了“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这一条件。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
补贴时限不再以9月份为界限,而是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各地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额,确保在第3个月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按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不足3%的,按3%计算。城市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农村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元的,按5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