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晚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列出了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奉献、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的管理监管规则。
保监会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称偿二代)的建设,2013年5月发布了偿二代的整体框架,计划于2014年推出监管细则。2014年4月,保监会曾就上述监管规则的第一稿征求了各产险公司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保监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第二稿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增加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要求,并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从原附则中单列一章。
与“偿一代”不同的是,偿二代对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估增加了百分制。偿二代实施后,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进行评分,80分以下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比如I类保险公司需要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II类公司根据需求设立。其中满足成立超过5年且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或规模保费超过规定量的为I类保险公司,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为II类公司。
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为应对利率、汇率、权益价格等变动产生的市场风险,保监会应建立一系列包括压力测试程序等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其中特别提到了保险公司应建立房地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
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房地产投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决策应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需要及时跟踪分析房地产所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宏观政策等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风险;并且合理控制房地产投资的规模及集中度,有效降低房地产价格风险。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工作机制,有效防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风险。同时做好敏感性信息披露后的应急预案,防范引发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