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20%属保险欺诈 取证难及理赔疏忽成主因

来源:中国网  2014-09-03 10:07:21  责任编辑:王丽媛

车险理赔20%属保险欺诈 取证难及理赔疏忽成主因

    近年来,不少财产保险公司发现有投保人利用车辆碰撞等故意行为,来骗取保险公司的事故赔款。由于保险公司理赔方面存在一些疏忽以及取证困难等客观原因,骗取保费的行为得逞率较高,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少损失。保监局表示,车险是欺诈犯罪行为高发区,特别是涉及车险物损骗赔和人伤鉴定造假领域。

    保险欺诈大致分类

    有业内人士认为,所有的车险理赔案里,约有20%属于“保险欺诈”。对于这一说法,我区一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这个数据有些夸大,但近期以来“不诚实理赔”的案件的确不少。目前,属于“保险欺诈”行为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团伙作案。这类案件的性质最为严重,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他们的特点是团伙分工合作,有车辆投保人、汽车修理厂的员工,甚至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他们有预谋,以骗取保费牟利为目的。

    第二类是故意行为。事故不是故意的,但发生事故后,知道不在理赔范围,然后人为地去改变事故的事实,达到理赔的目的。如某车主的车辆借给一个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导致车辆出事故,该车主明知道这种情况出事故是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的,但为了达到赔偿的目的,找一个有驾驶证的人顶包。这种现象,也构成保险欺诈。

    第三类是不知情行为。发生事故后,车主并不是特别清楚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但在得知有些行为稍微进行改变,就可以获得理赔的时候,于是“篡改”行为,达到理赔的目的。这种行为属于车主的不知情,或似懂非懂,涉及金额不大。

    保险欺诈主要手法

    该负责人指出,保险欺诈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内部欺诈。这类案件通常都是通过内外勾结的方式进行,表现为欺诈者串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医生、律师、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有利益关系人,通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进行欺诈。具体来看,一是倒签单,即发生保险事故后,将投保日期前移,或将出险日期后移至保险期间内;二是虚开证明。欺诈者串通医疗机构、交警、司法鉴定部门等开具虚假证明,夸大事故损失或者将医疗费开具到被保险人名下冒名顶替;三是偷换证据。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伙同投保人偷换证据,使保险公司作出超过实际损失程度的赔付。

    第二方面是保单持有人欺诈。具体表现为故意隐瞒或不如实告知重要信息,如车险欺诈中的醉驾、酒驾、非驾,人身保险欺诈中常见则为带病投保。二是谎称和虚构保险事故。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车主通过二次制造假现场,谎称或编造事故经过骗取赔款。三是故意发生保险事故。以老旧车型发生故意碰撞,达到更换新配件的目的。四是有目的重复投保。多发生在非车财产险领域,重复对保险标的投保,蓄意出险后伪造多份理赔资料进行索赔。五是恶意造势、恶意诉讼以达到赔付目的。当事人故意不提供资料,导致保险公司延误查勘和调查时机,再通过媒体等制造舆论压力或向监管部门投诉,给保险公司施压进行恶意索赔。

    第三方面是中介欺诈。一些欺诈者伙同保险中介机构及销售人员或当事人,对已经出险的未保险车辆,用同款车辆冒充标的车通过验车投保,投保后再伪造虚假事故现场骗取保险赔偿金;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与客户共谋,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实施倒签单,进行索赔欺诈。

    据介绍,涉嫌保险欺诈的案件,以案值万元以下的为主,因为案值不高,作案者会认为保险公司不会认真去追查,所以得逞率也较高。该负责人表示,保险欺诈已成为保险行业的一个“毒瘤”,对其进行打击十分有必要。严格打击保险欺诈,在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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