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快车”发生事故怎么办?

2016-07-15 17:25:4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亚楠
很多私家车主在闲暇时间跑“快车”赚外快,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付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那么,私家车跑“快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曹蓓)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手机客户端的叫车服务平台越来越多,出现了“滴滴打车”手机叫车服务,目的是借助社会闲置车辆和运力,缓解城市高峰期运力短缺的现象,可给消费者上下班出行效率带来明显改善。很多私家车主在闲暇时间跑“快车”赚外快,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付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那么,私家车跑“快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下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谈一谈。

    2015年7月2日,江苏启东市李某购买一辆二手车,委托他人帮忙办理了保险手续。之后,李某在多个网络出行平台注册了司机用户,平时利用业余时间跑“快车”业务,一个月下来,李某载客20余次。

    同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出行平台与顾某联系,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出行软件自动计算车费为8元。接到顾某后,在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有一个大坑,连人带车直接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乘客顾某进行谈话笔录。同年9月经过评估,车辆维修费为10万元,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私家车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不符,拒绝理赔。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出行平台载客20余次,其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案中李某将原本私家车作为保险标的车辆用于营运载客,他应当知道这种行为会增加保险标的车辆的危险程度,所以负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相应的投保费用。由于李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故上述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应当由他自己承担。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进行理赔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在这里提醒大家,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用。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订立保险合同同时的合理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而言显失公平。所以,若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引发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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