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出台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08-22 10:05:47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娜娜
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近期向地方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进一步规范销售过程。根据《意见稿》,回溯制度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赵娜娜)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近期向地方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进一步规范销售过程。根据《意见稿》,回溯制度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多种销售情况纳入回溯管理

    《意见稿》从源头上加强了保险机构向老人销售保险、大额保险销售的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长期健康保险或符合几种情况之一的,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电话、互联网渠道销售除外)实施可回溯管理。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年龄超过50周岁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2、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3、残疾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4、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5、投保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规定的保险产品。

    除录音录像之外,一些险种的销售行为要实施拍照。《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拍照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有续保客户,已有可回溯销售行为图像,且续保险种、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特别约定等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拍照。

    此次回溯管理也添加了对电网销保险的可回溯管理。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记录投保人投保确认过程操作轨迹,对投保流程操作界面关键环节进行截屏。

    回溯应记录身份证等信息

    此次《意见稿》不仅提到了多种回溯方式,也对回溯的内容作出要求。

    比如,影像可回溯内容就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对销售行为关键环节实施同步录音录像时,应真实完整记录以下几大内容。

    一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执业证件,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出示身份证件;三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和产品条款;四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之间的对话信息;五是投保人本人抄录投保风险提示语句(限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六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相关文件;七是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相关内容的,需投保人明确表示所有信息都是由其本人提供,代填人按其陈述填写;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网销可回溯内容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操作轨迹、截屏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以独立页面显示:一是投保人确认知悉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二是投保人确认知悉应如实告知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法律后果;三是投保人确认知悉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不确定性;四是投保人确认知悉健康保险相关产品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情况;五是投保人确认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内容;七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回溯内容质量也有一定要求,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确保影音、图像资料真实、完整、连续,录制拍摄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修改。影音、图像资料应能辨识人员面部特征、相关证件文件名称和签名等,相关人员的缴谈内容应清晰可辨。

    回溯资料最长可保存10年

    《意见稿》提到,影音资料保存期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图像资料保存期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5年。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应延长保管期限至纠纷结束后2年。如保险消费者就保险销售过程提出异议,并要求查阅销售时采集的影音、图像资料的,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当然,回溯制度也可能造成部分保险消费者的信息泄露,为确保这一漏洞,《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和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严格防控影音、图像信息泄露风险,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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