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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扶持(一)

2016-09-02 15:13:0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白泽豪
即日起,本网将推出系列报道,全面为广大河北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梳理《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汇总我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办理流程,欢迎收藏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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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 白泽豪)近日,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该《指南》汇总了中小企业切实关心的税收、资金、人才、土地等115条相关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及咨询电话,以及国家和我省近期出台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摘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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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指南

    二、专项资金扶持

    (一)国家专项资金

    1、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办理程序: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申请“两创”城市示范的省,由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国家五部委提出申请(各省只限推荐1个城市),并按照中央申报指南,组织推荐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根据答辩结果确定列入“两创”示范城市。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工商管理局

    咨询电话:0311-66651231、87800469、88636631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

    办理程序:项目需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提交网上申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直管县企业项目,需向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各市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汇总,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项目单位。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

    办理部门:各级商务、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909631、86771521

    3、国家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用于支持建设高新技术的研发中心,包括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设国家先进的TFT、LCD和PDP面板和模块的生产线,支持平板显示关键材料,包括O/PLED、LED等显示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8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申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035

    4、国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6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申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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