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跨省医疗费可联网报销

2016-09-08 09:50:41 来源: 责任编辑:赵娜娜
国家卫计委,对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流程和信息交换工作进行了规范。新农合参保者,如确定在省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可开具“转诊单”跨省医疗,费用可联网报销。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赵娜娜)近日,国家卫计委公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流程与信息交换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流程和信息交换工作进行了规范。新农合参保者,如确定在省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可开具“转诊单”跨省医疗,费用可联网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规范》明确,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指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遴选并报送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联网医疗机构和试点统筹地区信息的通知》遴选出的具备联网条件,并与省级(或统筹地区)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定点协议,承担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医疗机构。这些定点医疗机构需具备联网条件,并与省级(或统筹地区)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定点协议。

    非协议定点转诊医疗机构,不承担跨省转诊职能和联网结报工作。

    参合地经办机构可在就医地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转入医院,由参合患者在其中自主选择。

    具体医疗机构名单可通过国家平台获取。

    省内确定无法治疗的疑难病症可转诊省外

    《规范》指出,参合患者在省内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才能按规定办理跨省转诊手续。在外务工、探亲、异地急诊等患者,原则上也应通过各种途径,做到基层首诊,规范跨省就医转诊秩序。

    (一)应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二)凡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无法正常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可在出院结算前,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补办转诊 。

    长期外出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其他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可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参加务工地或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

    需填“转诊单”报至国家平台可跨省就医报销

    《规范》规定,参合患者应持居民健康卡(或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通过多种形式在参合地办理转诊手续。统筹地区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填写“转诊单”相关内容,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及时将转诊信息上报至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

    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转诊的患者所发生的跨省就医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报。

    转诊单逾期3个月予报销

    《规范》提出,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单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有效期未及时办理延期的,逾期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新农合直接结报范围。

    对于相同疾病多次治疗的转诊患者,可向统筹地区申请,由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再次激活前一次转诊证明,即可完成转诊手续。

    (一)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激活;

    (二)统筹地区经办人员通过本级新农合信息系统或登录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进行激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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