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营经济最权威“政策明白纸”,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2016-09-21 09:32: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白泽豪
即日起,本网推出系列报道,全面为广大河北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梳理《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汇总我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办理流程,欢迎收藏查阅。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 白泽豪)近日,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该《指南》汇总了中小企业切实关心的税收、资金、人才、土地等115条相关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及咨询电话,以及国家和我省近期出台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摘要等内容。

 即日起,本网推出系列报道,全面为广大河北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梳理《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汇总我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办理流程,欢迎收藏查阅!    

 

    《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指南

  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1、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

    政策内容:设立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择优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补助经费、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一次性安家补助经费和博士后工作奖励经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8〕48号)。

    办理程序:择优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补助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下达资助计划。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一次性安家补助经费、博士后工作奖励经费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持相关资料,按隶属关系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驻冀有关中直单位进行初审,对审查合格的材料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驻冀有关中直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16777

    2、延长企业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政策

    政策内容: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曾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等三个奖项之一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在承担重要技能攻关项目,或因掌握关键技能退休后无人接替可能对企业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经单位和本人协商一致,可延长退休年龄。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年龄的通知》(冀劳社〔2008〕52号)。

    办理程序:企业按照养老保险统筹隶属关系,报统筹地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办理部门: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12333、0311-88616844

    3、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

    政策内容:从2008年8月1日起,我省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企业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从企业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

    办理程序:申请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从企业成本列支,随工资发放。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16051

    4、省突出贡献技师工作津贴

    政策内容:省突出贡献技师每月享受工作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同等标准执行,但与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工作津贴不重复享受,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54号)

    办理程序: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社部门上报省突出贡献技师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详细信息,由省人社部门统一办理津贴卡,发放至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办理部门: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16051

    5、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政策内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上述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4〕46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5〕1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办理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

    咨询电话:12333

    6、鼓励农民就地转移创业

    政策内容: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需要,从当地财政预算中加大对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投入。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50%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仍按照冀财社〔2013〕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21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办理程序:申请人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办理。

    办理部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办理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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