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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2017-01-10 08:59:57 来源:河北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戴绍志)日前,沧州市出台《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门诊统筹方面,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每人每年200元。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降低50%,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非转诊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30%,每人每年封顶线为15万元。完善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政策,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普通慢性病封顶线为每人每年6000元,报销比例为75%;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门诊特殊疾病,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万元,报销比例90%。此外,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住院取消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提高到50万元。

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可以进行医疗救助。首先是完善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就医,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其次是提高住院救助水平,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累计限额内救助80%。同时,还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20万元。

此外,对未参保患者也进行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住院医疗救助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6000元,救助标准为合规自付费用的15%,年度最高救助不超过2.5万元;对患22种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后,合规自付费用超出部分按1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

责任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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