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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仅鸣笛致人伤亡该如何赔付?

2017-06-21 15:29:57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 曹蓓)近期,一则“没撞人没撞车,按一声喇叭司机竟赔17万”的新闻引发广大驾驶员的热议,事发机动车并未与三轮车发生接触碰撞,但是却承担三轮车上乘客的损失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我们先进行案情回顾:一位出租车驾驶员行驶过程中因前面的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鲍某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当时车上载有五人,其中一名乘客胡某在落地时脑部落地受伤,最终因颅脑损伤、脑干挫伤等症状而最终身亡。当地交警部门因缺乏事故现场监控认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三轮车驾驶员鲍某和其他乘客联合将出租车驾驶员、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经判决,法院确定鸣笛的驾驶员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7万余元。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会用按喇叭的方式提醒前面的行人或车辆注意避让。国内大多数城市的喇叭声不绝于耳,有的“路怒症”司机一见到前方车开得慢,就习惯性地狂按喇叭、加速、闪灯甚至做出危险的驾驶动作。无独有偶,浙江一骑自行车的人被机动车超车影响而摔倒,最终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赔付其损失;沈阳一孕妇走斑马线过马路时被一轿车的鸣笛声吓到,要求司机道歉;深圳一女司机被后方车辆连续鸣笛情绪高度紧张,失控撞向路边行人,造成9人死亡、23人受伤。

一般的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承保车辆驾驶员的责任进行赔付,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在各个险种保额内赔付,超出保额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但本文开头案例中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且并未发现两车碰撞接触的痕迹,故并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经过、责任存在异议,未发生碰撞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最终由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原则判定出租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的鸣笛影响了三轮车驾驶员的驾驶,使其心理上受到惊吓从而发生侧翻的事故,并导致了三轮车上乘客胡某跌落的死亡,因此判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赔偿死者30%的责任。

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负责诉讼管理工作的人员提示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对周围的非机动车、行人形成高度危险状态,机动车方安全注意义务大于非机动车方、行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要谨慎小心,精力集中,避免造成非机动车方、行人心理上的不安全感,从而避免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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