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保监局发布了对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据了解,盛衡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对事故车损失出具的公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是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三是与非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个人发生业务往来。四是部分业务、财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五是设立分支机构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盛衡公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洪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调查结果,河北保监局对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出具的公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我局决定对盛衡公估予以警告,责令停业3个月(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没收违法所得3271元,并处罚款6542元。
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八十七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盛衡公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依据该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对王洪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与非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201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盛衡公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王洪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部分业务、财务档案记录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盛衡公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王洪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设立分支机构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盛衡公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依据该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对王洪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书详细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