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河北财经>>

真有人能帮你借款不还?全是套路!侥幸心理不可有

2020-05-14 16:04:08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近期,打着“帮助借款人成功维权,带你上岸”的旗号,口口声声称能协助借款人逃避债务的“反催收组织”、“抗击催收中介”等灰色组织大量涌出。这些群体教唆犯罪的戏码越演越烈,殊不知却于无形之中将借款人推进更恐怖的无尽深渊。

警惕!反催收组织全是套路

到底何谓“反催收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协助、教唆部分借款人利用投诉机制逃废债,并借此向借款人收取10%-70%高额咨询费、服务费的“老赖”组织。

“带你回血上岸,与贷款逾期说拜拜”、“反催收秘籍”……大量打着“为借款人维权”为旗号的反催收组织不断在抖音、微博各大网络社交媒体涌现,他们往往通过疯狂发帖回帖等形式去吸引大量借款人的目光。近期,部分反催收组织更借疫情之机,怂恿客户假装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例,借此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延期或减免部分费用的无理要求,行为恶劣至极,令人发指。

这些“反催收组织”或个人往往没有正规的营业场所,甚至营业执照,靠钻借款人侥幸心理漏洞,利用社交媒体散播不实传言以降低借款人提防心。为了骗取借款人钱财,他们戏码频出,出售所谓网上教程,“手把手”指导包装话术、歪曲事实、造假个人信息,忽悠借款人“维权”,信誓旦旦承诺借款人包退费,包成功,借此收取所谓的“咨询”费。

注意!“反催收组织”不可信,侥幸心理不可有

那么,这些灰色组织真的能带你成功维权,及时上岸吗?

事实并非如此!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按约定还款是借款人的义务。而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其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方式,实质上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如果借款人利用虚假证明而骗取“优惠”,则构成欺诈,一经核实,贷款方有权拒绝申请或撤销该变更事项。届时,借款人不仅要补齐拖欠款项及额外利息,还需要承担违约金并被纳入失信记录。此外,已支付给“反催收中介”的高额费用更是打了水漂,得不偿失。

有些借款人心存侥幸,认为“反催收中介”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以假乱真,且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等单位忙得不可开交,证明材料的核实存在困难。其实,即使借款人一时得逞,贷款人在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后也享有撤销权。即使金融机构没有察觉,“反催收中介”也可能利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把柄”,一步步诓骗或胁迫借款人步入“套路贷”陷阱。借款人想利用套路,却经常被“反催收联盟”套路。

同时,“反催收中介”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催收中介”认为自己居于幕后出谋划策,没有直接对接金融机构,并无风险。实际上,其为“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如果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情形,则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而以欺骗、胁迫等行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引诱借款人掉入“套路贷”陷阱的,根据其具体情节,或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封海波律师表示:投保人依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保险人提出合理、合法的诉求,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如果当事人为了逃废债而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甚至以向有关监督部门举报或者公布与众等手段要挟保险人给予其他赔偿的,其该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催收”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底线,扰乱金融秩序,更极大程度地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反催收组织”的套路与陷阱更是让诸多借款人苦不堪言,落得被列入失信名单和被骗钱的“人财两空”。在此特提醒金融借款人,诚信履约,勿存侥幸,“反催收组织”不可信,个人征信要珍惜。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丽媛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