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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人能帮你借款不还?全是套路!侥幸心理不可有

2020-05-22 14:05:08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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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打着“帮助借款人成功维权,带你上岸”的旗号,声称能协助借款人逃避债务的“反催收”等灰色组织大量涌出。这些群体教唆犯罪的戏码越演越烈,殊不知却于无形之中将借款人推进更恐怖的无尽深渊。

警惕!反催收组织全是套路

反催收组织就是协助、教唆部分借款人利用投诉机制逃废债,并借此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咨询费、服务费的“老赖”组织。

他们通过网络疯狂发帖回帖等形式去吸引借款人的目光。近期,部分反催收组织借疫情之机,怂恿客户假装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例,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延期或减免部分费用的无理要求。

注意!“反催收组织”不可信,侥幸心理不可有

然而,这些灰色组织并非真能带你成功维权!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如果借款人利用虚假证明而骗取贷款“优惠”,则构成欺诈,一经核实,贷款方有权拒绝申请或撤销该变更事项。届时,借款人不仅要补齐拖欠款项及额外利息,还需要承担违约金并被纳入失信记录。此外,已支付给“反催收中介”的高额费用更是打了水漂,得不偿失。

即使借款人一时得逞,贷款人在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后也享有撤销权。“反催收中介”也可能利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把柄”,诓骗或胁迫借款人步入“套路贷”陷阱。

同时,“反催收中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为“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情形,则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以欺骗、胁迫等行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引诱其掉入“套路贷”陷阱的,根据具体情节,或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封海波律师表示:投保人依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保险人提出合理、合法的诉求,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如果当事人为了逃废债而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甚至以向有关监督部门举报或者公布与众等手段要挟保险人给予其他赔偿的,其该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规定,以敲诈罪及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催收”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底线,扰乱金融秩序,更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其套路与陷阱更是让诸多借款人苦不堪言,落得被列入失信名单和被骗钱的“人财两空”下场。特提醒金融借款人,诚信履约,勿存侥幸,勿信“反催收组织”,珍惜个人征信。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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