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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以案说险:买保险你“如实告知”了吗?

2021-02-01 10:56:4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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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王先生在2020年12月底被确诊为甲状腺癌。于今年1月份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大疾病理赔的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核实发现王先生属于观察期内出险,且在2020年5月时曾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检查报告中记载有甲状腺结节,而在投保时未进行如实告知。

因此,保险公司因王先生未如实告知,且在观察期内出险为由,做出拒付解约并退还所交保费的决定。

案例分析

该案中王先生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甲状腺结节,且未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做出了拒付解约并退还保费的决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示

从社会角度来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的促进力量;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保险的存在,让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意外时有所治,身故后有所留,伤残时有所依仗。但,保险不能被别有用心的利用,而是用来防止突发风险对我们生活产生冲击。因此,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文/薛雅文)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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