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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保险欺诈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20年度河北财产保险业反欺诈典型案例

2021-04-15 16:36:0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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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在河北银保监局指导下,河北保险业持续深入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主要在建立跨省高风险数据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大数据串并,搭建行业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桥梁,配合开展“安宁”专项行动,畅通案件落地渠道等方面做了大量探索。

为增强社会公众反保险欺诈的意识和能力,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面向各财产险公司征集2020年财产保险反欺诈典型案例。结合案件情节、社会影响、涉案金额等因素,最终选出十起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神秘电话 揭开跨省保险诈骗大案

(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0年4月,保险公司接到举报称,某物流公司的自卸货车在黄骅、塘沽等地发生的多起保险事故,存在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嫌疑。经调查,发现该物流公司以大型老旧自卸车为道具,通过篡改车牌号、异地跨省投保“特种工程机械设备险”等非车险险种,故意制造追尾、侧翻、剐蹭事故,涉嫌通过重复索赔、虚高评估等形式骗取保险金。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重点人员实施抓捕,经审讯,主犯唐某承认该系列事故存在故意行为,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示意义:犯罪嫌疑人唐某误认为自己的骗保行为是行业中的“惯例”,法律意识淡薄,胆大妄为,以侥幸之心换得牢狱之灾。该案例在2020年全省经侦部门练兵比武中,被评选为保险反欺诈领域第一名。

案例二保险不是“唐僧肉” 人伤黄牛的终极下场

(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0年7月,保险公司接到举报称,冀B牌照比亚迪轿车在唐山某地发生的保险事故中,三者王某提供的鉴定报告是伪造的。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王某等人涉嫌故意伪造《XX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在当地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筛选出与王某案同类的9份司法鉴定均为“人伤黄牛”张某伪造,骗取保险金60余万元。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供述了制作虚假鉴定材料,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过程,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警示意义:近些年,一些心怀叵测的人把保险当成“唐僧肉”,垂涎三尺,为了利益充当起“黄牛”角色,鼓动当事人制造假材料、夸大伤情以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从中谋取不法利益。假的焉能成真?若发生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勿听信“黄牛”花言巧语,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慧眼识骗局 精准锁定骗保汽修厂

(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保险公司在赔案处理中发现,牛某的冀A牌照宝马轿车在石家庄某地发生的保险事故存在诸多疑点:车辆碰撞痕迹不合常理,事发地点偏僻,无监控设备可查证,且事故车辆为二手车,保险公司拟按车辆全部损失进行赔付,但牛某却执意在某汽修厂维修。鉴于上述疑点,保险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侦查发现,该事故前,牛某曾多次发生事故,每次都在同一家汽修厂维修,于是将目标锁定该汽修厂。通过大量数据比对,又关联出多家与该案有关的汽修厂,并逐步掌握相关汽修厂人员故意制造事故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犯罪事实。目前,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抓捕,一个涉及多家汽修厂,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的保险诈骗团伙被摧毁。

警示意义:该团伙与汽修厂不法人员勾结,通过伪造事故、扩大损失等手段频繁作案,诈骗保险金,心存侥幸,最终被绳之以法。

案例四数据面前难作假 平台支持显成效

(太平洋产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保险公司在进行数据筛查时发现,香河县某汽修厂的个别案件存在制造虚假事故嫌疑。深挖发现涉及河北、北京、天津跨区域发生的多起保险事故,均与此汽修厂有关。随后保险公司联合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发现重大线索:该汽修厂人员利用维修车辆与员工及亲属关系拼凑小额人伤事故,向保险公司报假案,骗取保险理赔金。经过保险公司与公安机关不懈努力,最终该汽修厂负责人承认制造虚假事故的事实,并退还不当获利赔款35.5万元。

警示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跨区域团伙骗赔案件,汽修厂私自利用客户车辆拼凑事故报假案。最终借助执法力量,成功追回赔款,有力地震慑了当地以汽修厂为主的欺诈分子。提醒广大车主,发生事故后,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汽修厂维修,并时刻关注自己车辆状态,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

案例五 顺藤摸瓜 亮剑骗局

(国寿财险河北省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0年1月,保险公司在对历史案件进行稽核中发现,王某的冀A牌照车辆在一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其中两次均通过单方委托公估公司评估,然后以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保险公司通过行业联合排查,发现标的车存在重复索赔行为,于是移交当地检察机关。王某在铁证下退回全部赔款。保险公司顺藤摸瓜,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掌握关键证据,最终王某主动承认故意制造虚假骗赔案件的事实,自愿放弃法院判决赔款,两案共计挽回损失30.45万元。

警示意义: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拳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任何试图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六 旧案重查 成功追回法院已判决案件全部赔款

(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保险公司在行业数据筛查串并中发现,2015年2月20日,张某驾驶冀B牌照奔驰越野车与李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刘某驾驶的宝马越野车于唐山市发生三车追尾事故,两车受损严重且均为高档二手车。事故发生后,两车司机拒不配合保险公司处理,而是自行委托公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高出实际损失数倍,并直接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5万余元。后期排查发现,张某在其他保险公司也有类似的重大事故,经分析,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嫌疑,于是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取证,最终于2020年11月成功追回全部赔款。

警示意义:任何虚假案件都经不起推敲,只要欺诈必定留痕,行业数据串并,让欺诈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七制造落水事故骗保岂能得逞

(平安产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0年6月28日,徐某驾驶冀A牌照奔驰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发生单方水淹事故,车辆为高档二手车。徐某拒绝拆解定损,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且多次投诉至相关部门无果,便将车辆拖至公司楼下,试图舆论施压。

经排查发现,该车曾多次出险,赔付金额累计达110万元,存在故意骗保风险。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大量证据面前徐某承认故意骗保事实,最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警示意义:保险公司坚守职责,对欺诈行为坚决说“不”。广大社会公众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积极举报保险欺诈线索,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案例八 故意毁车来骗保 偷鸡不成蚀把米

(中华财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0年6月2日凌晨5时许,许某驾驶冀E牌照后翻斗式自卸车在邢台某县转弯时坠入山崖,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

通过询问,许某自述车辆坠崖时跳车逃生,经查看其并无明显伤痕。同时,事故发生在凌晨时段,延迟3小时报案,案件真实性存疑。保险公司结合现场痕迹、当事人笔录、车辆出险前一段时间状态、市场调查情况,怀疑此案涉嫌故意制造。于是保险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传讯,许某承认故意制造坠崖事故,并签署放弃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减损20余万元。

警示意义:所谓“纸包不住火”,只要是虚假案件就一定有迹可循。提醒不法分子,切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铤而走险,不论怎样煞费心机,面临的终将是一张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

案例九 异地通赔报假案 警保联动促减损

(太平洋产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5日 10时许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王某驾驶在天津承保的东方红-200P拖拉机,在秦皇岛某厂区内倒车将后方工人撞伤,伤者邱某左右脚后跟粉碎性骨折,标的车司机延迟两个小时报案。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发现伤者伤情与事故现场情况不符。办案民警做笔录时发现,当事司机与伤者所述漏洞百出,对同一问题所答均不一致。掌握证据后,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当事人保险诈骗的严重性与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当事人承认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并自愿放弃赔款14万余元。

警示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虚构人伤骗赔案例,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保险公司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不法行为,充分利用法律对骗保人员形成震慑效果。

案例十 故意碰撞存疑点 警保协作破骗局

(太平财险河北分公司提供)

案情简介:2020年1月4日,田某驾驶鲁E牌照奔驰轿车在秦皇岛205国道撞路边花池。车辆为异地投保的高端二手车,涉及金额40余万元。出险后,田某回外省老家,不配合保险公司处理案件,有故意躲避调查嫌疑。经交警摸排,发现事故当日车辆行驶轨迹混乱,疑似寻找地点故意制造事故。警方三次蹲守终于发现田某行踪,经传讯,最终田某承认故意碰撞并放弃索赔。

警示意义:“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警保协作,让不法分子无处藏身。

【结语】保险欺诈案例的发布,旨在帮助社会公众认清保险欺诈的本质,共同提高反保险欺诈意识和能力,同时警示大家,不能存在“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更不能有骗保行为,骗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假莫作,作假必败露”。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刘莎)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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