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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门槛提升

2021-10-14 11:05:3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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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任国省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

相比此前版本,监管机构在申请分支机构的限制条件中进行了增加与补充。对于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新增限制条件是:近一年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被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新业务、撤职、吊销业务许可等,均不得设立同级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短期内通过“铺摊子”来抢占市场份额的打法料难再续。

依据《办法》,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同时,办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办法》中另一部分受到关注的内容在于,监管部门明确了有意申请筹建分支机构险企不得存在的多类情形。具体来看,针对申请筹建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办法》要求不得存在以下五类情形:一是申请人在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二是申请人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是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四是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发生影响业务稳定性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五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申请人不具备对分支机构管控能力的。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顶格处罚”并不罕见。因此,其中第三类情形的严格程度不难想象。

除去不得开设的限制条件,监管对于予以开设的条件也作出规定。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和公司治理评估结果构成了分支机构准入门槛的依据。其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要满足在150%(省级分公司)和120%(省分以外分支机构),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达到75%,风险综合评级连续两个季度在B类,上一年度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类以上。

此外,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2020年人身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显示,86家人身险公司中,27家为B级(较好),36家为C级(合格),共有23家评分低于C级,占比达到27%。这也意味着,59家保险公司会因监管评级结果而受限新设机构。

开设分支机构是险企拓展市场、做大业务体量的重要方式,而随着监管趋严,明晰分支机构的流程,将有助于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就目前来看,保险分支机构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深入应用以及保险服务外包形式发展,分支机构数目会减少,保险公司应对此展开提前规划。

责任编辑:刘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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