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拒绝赔偿通知时效
以案说险-拒绝赔偿通知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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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5年A女士在公司购买一份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3月A女士拨打公司客服热线进行报案,4月份A女士向公司提交理赔手续申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经审核发现A女士所患疾病未在合同保障范围之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做出拒绝赔偿的决定。A女士接到公司的拒绝赔偿通知书并知晓了拒绝赔偿的理由。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做出拒绝赔偿的决定后需要在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该份保单被保险人、受益人发送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此条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做了规定,对保险公司规定了时效,同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的权益。(文/富德生命人寿承德中支 葛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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