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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自杀赔付相关解释

2021-11-30 16:50:5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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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2年刘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一份两全分红型保险,保额10万元。2017年冬天,刘先生报案称其儿子外出不慎掉落井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司的调查和公安机关的走访,了解到这是一起自杀的事故,事故者家属因当地风俗的问题隐瞒了相关的情况。公司调查人员与家属耐心解释后,家属告知真实的保险事故。因保单生效已超2年,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支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上述案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2017年出险时保险生效已超2年,中间未办理过复效手续。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自杀,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赔付身故保险金。

【风险提示】

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2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这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保险公司的基本权益。如果一个人欠了很多外债,为了还债会采取购买大额的意外保险,然后伪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法规定了2年内的除外责任,也是在另一方面防范客户不正当和损伤自己获取保险金的行为。被保险人想侥幸通过保险诈骗的形式骗取保险金,不仅得不到经济上的利益,还会获得牢狱之灾。

如果在现实中发生自杀的案例,自杀人购买人身保险的,需要查看保单成立是否超过2年,重点查看保险是否办理复效手续,保单失效复效后重新计算2年的期限。(文/富德生命人寿邢台中支 叶辉)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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