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产品4月1日起实施新规
强化对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的保护
此次《通知》要求,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保障类产品比例不低于20%
为引导银保渠道业务结构调整,《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对于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缴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缴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条件合格者才可购买不确定型产品
《通知》还规定,银行、邮局网点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继续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为解决商业银行网点部分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银监会2010年底出手整顿银保市场,叫停保险公司驻点销售。
银监会三年前的这一禁令是否会有所松动,一直备受业内关注。此次《通知》中并未放松“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限制。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表示,驻点销售的政策没有变,主要是考虑到风险和责任的分担明晰问题,有利于银行培养自身的销售管理能力和有效进行风险隔离。
此外,“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这一条规定在此次《通知》中也仍然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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