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河北新闻网
2010-09-05 22:32
来源: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和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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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

    第九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五)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六)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七)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八)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专业服务,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机构向保险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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