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话题3】
被要求超时工作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屈晓蓉分析,其中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第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三,每天不超过四小时的要求程度是“一般平均”,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要求程度是“累计不超过”。一般说来,用人单位对前两点的理解都没有问题,但第三点就容易忽视。 “一般平均”不等同于“必须”,法律本身还是给用人单位留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利;但“累计不超过”字眼表述就非常确定,其中无任何商讨余地。因此,非全日制用工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至于在二十四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可自主进行工作安排。这一点,亦体现了此种用工方式灵活就业的特点。
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很多地方已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麻辣话题4】
解除合同有哪些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此项规定突显三个特征,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关于无因性: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与全日制用工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要件相比,这点对用人单位来说更加灵活易操作。关于随时性: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像全日制用工那样按法定要求提前通知,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会存在辞退程序上的问题。关于对等性: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对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均可以无条件随时通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