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完成可交换公司债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4-12-19 16:02:47  责任编辑:王丽媛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于2014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宝钢集团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已于2014年12月12日完成发行工作。

    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1、宝钢集团与本次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及《信托合同》,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

    2、中金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担保及信托专户,账户名为“宝钢集团-中金公司-14宝钢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

    3、宝钢集团及中金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担保及信托登记,即宝钢集团持有的共计165,000,000股标的股票,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包括A股和H股)的5.29%,已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

    4、目前,担保及信托财产以中金公司名义持有,并以“宝钢集团-中金公司-14宝钢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5、在行使表决权时,中金公司将根据宝钢集团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本次可交换债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具体安排可参考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公告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链接内容《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的。

    上述划转完成后,宝钢集团尚持有本公司306,212,186股A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包括A股和H股)的9.82%。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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