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民张先生自2011到2014年间先后在新华保险为自己购买了4份人寿保险,分别是:“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4686元,年交保费578元;2份“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分别1万和3万,年交保费分别563元和1668元;“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保额1万,年交保费924元;“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万,年交保费1650元。
2014年9月的,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在石家庄某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食道癌。新华保险在获知张先生患病消息后,经过对资料的核实,及对其持有的健康福星、健康福享、康健华瑞、康健吉顺四款产品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进行了赔付,共向张先生支付重疾保险金108964元。其中,“康健吉顺”作为一款专业防癌产品,具有5倍保额的赔付额度,同时在理赔后豁免了后续保费。
在张先生手术后,需要进行化疗。根据“康健吉顺”产品的保险责任,新华保险又向张先生进行了2万癌症放化疗保险金和6200元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赔付,其中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赔付标准为2倍的保额。
至此,新华保险在张先生患病后的两个阶段共支付理赔金135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