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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 以案说险:“如实告知”义务要知道

2022-05-05 11:07:0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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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李女士为自己投保了我司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投保时业务员就投保单的健康事项询问其身体情况时,李女士故意隐瞒了疾病,没有如实告知,表示自己身体状况很好,无住院记录。

2021年11月,李女士向我司提交理赔资料,病历显示客户在2021年10月因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重度脂肪肝等多种疾病就诊,我司理赔人员结合保单及病历信息记载内容,初步判断客户疑似投保前存在病史,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客户李女士在2020年5月因头晕、嗜睡前往医院门诊治疗,初步诊断为脑供血不足,MRI报告诊断显示双侧额顶部腔隙缺血灶。

2021年12月,因客户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公司按照条款约定,做出了拒赔解约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投保人带病投保而导致拒赔的情况。李女士投保前两个月因身体不适在医院门诊治疗,投保时隐瞒本人身体状况的真实情况,而该事实直接影响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结论判断。后来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主观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以故意未如实告知拒赔解约不退还保险费。

【小贴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的理赔问题。“如实告知”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投保人履行的基本义务。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个别销售人员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消费者也不要听信,必要时可以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文/高月)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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