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险河北分公司7.8活动之保险知识小课堂——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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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到来之际,平安养老险河北分公司为提升广大保险消费者金融素养和保险消费识别能力,特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中主要条文修改情况,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相关保险法规知识普及,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一、第一条第二款
修改宣告死亡继承开始的时间,由原继承法意见第1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即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法条速递
继承编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第二十一条
删去原继承法意见第32条的后半句,即删去“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的表述。更多地保障了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人的诉权。
法条速递
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705继承法意见 第32条。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第二十八条
对原继承法意见第41条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对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备的行为能力的要求。例如将“有行为能力”修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把“无行为能力人”调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了行为能力”修改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条速递
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意见第41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了“一增一减”。“增”是增加了放弃继承的表示对象,规定继承人可向遗产管理人表示放弃继承,同时为了保持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放弃继承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一致;删去了原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后半句规定的口头方式。
法条速递
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继承法意见第47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第四十四条
将原继承法意见第60条的“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修改完善为“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更为清晰。
法条速递
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继承法意见第60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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