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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关于保险投保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儿

2023-04-11 18:04:0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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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于2020年1月通过业务人员投保我司一款重疾类保险,保额20万元,2022年2月被保险人唐某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在医院身故。通过调取被保险人既往就诊记录,发现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确诊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因存在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16条及条款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示

如实告知这一义务,可以帮助投被保险人有效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理赔风险,购置保险时,投保人应当秉持着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自身身体情况,投保前知悉保险条款内容,实现全流程可循迹、透明化,真正发挥出保险的价值。

温馨提示

投保告知需谨慎,问到就答准没错。规则条款仔细看,全程透明公开化。一时隐瞒勿窃喜,到头理赔吃大亏。人生无常事难料,问心无愧才是好。(通讯员 富德生命人寿王福英)

责任编辑:李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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