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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500万捆绑15万业务 工行被指违规以贷收费

河北新闻网  http://www.hebnews.cn   2013-03-14 17:07   来源:新法制报

    工行:实际上是一种利率转化

    工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确有此事“但这实际上一种利率的转化”,“是银行与公司共同协商的结果”

    29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位于红谷滩新区的工行昌北支行了解情况。

    工行昌北支行门口的LED屏幕上,滚动游走着一段文字;“不准以贷转存,不准以贷收费,不准存贷挂钩,不准浮利分费,不准一浮到顶,不准借贷搭售,不准转嫁成本”。

    据了解,这是银监会今年3月份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中对银行信贷业务提出的“七不准”规定,为的是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在银行二楼,负责信贷业务的一位副行长方某称,对鹿景公司一事,他并不清楚。但他向记者保证,今年3月份以来,昌北支行一直严格遵守“七不准”规定,并未出现任何一例相关的违规行为;但对3月份之前的情况,方某称并不知情,并建议记者联系采访工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

    同日下午,工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邓某在向昌北支行了解情况后,向记者证实,工行昌北支行在给鹿景公司办理贷款的同时,确实要求鹿景公司购买一项国内保理业务,“但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率的转化”,“是银行与公司共同协商的结果”。

    据邓某介绍,由于去年年底“银根比较紧张”,同时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大部分银行向小企业发放贷款,都会要求借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有一定的上浮幅度。当时,银行与鹿景公司约定,实际的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加50%的浮动幅度(即借款利率=6.5%×(1+50%)),但上浮的利息部分15万余元则转化为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收入。这也是鹿景公司之所以能够拿到“零浮动”的借款利率的原因。

    鹿景公司对15.2万元构成的解释,与此说法相吻合。

    邓某称,这样一来,对鹿景公司来说,贷款需要付出的利息不变,但对银行来说,国内保理业务的业绩会有改观,“有助于增强银行的综合实力”。

    邓某表示,其他银行也有类似的做法,比如“要求贷款公司购买保险、提供存款”,“只是操作的方式不一样”。

    他同时也强调,在今年3月份以前,银监会对这类行为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

    银监局:捆绑销售、浮利分费均违规

    企业若是遭遇类似情况,可以向上级银行、银行协会或者银监会直接投诉,但在今年3月以前发生的只能双方协商

    29日,新法制报记者就此事向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省银监局)咨询。省银监局法规处处长熊志强称,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捆绑销售其他中间业务或者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他指出,根据中国银监会今年3月份下发的一份3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要求,银行必须严格遵守“七不准”。其中规定,银行“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但熊志强称,对于发生在今年3月份以前的捆绑销售或者浮利分费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查处起来较为困难,只能由银行和企业双方协商解决。对于今年3月份之后发生的类似违规行为,将会得到严厉查处。企业若是遭遇类似情况,可以向上级银行、银行协会或者银监会直接投诉。

    律师:属违规收费行为

    银行收取的所谓国内保理费即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也没有签订保理合同,银行也未给客商提供过保理服务,因此只能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据记者了解,在业务转型与创新的压力下,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可谓名目繁多,“财务雇佣费”、“贷款承诺费”等一些无实质性服务的费用层出不穷。而在信贷规模管控与业务转型的双重压力下,不少银行将利息收入“转化”成中间业务收入已是公开的秘密。某股份制银行一对公业务经理受访时曾称,目前贷款定价比基准利率上浮30%是比较正常的价位;中小企业贷款定价一般为基准上浮20%~40%(不包括中间业务费用),资质非常好的大型国企,可以获得基准上浮10%,甚至5%的优待。而上浮50%的价格显然已经高出了市场价位。他表示,在当前的宏观政策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转移定价,“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的现象十分突出,即相当一部分低于市场价的“利率”被转到其他费率上去了,或者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要求客户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至于为何这样操作,熊志强称关键在于银行的业绩考核体系,“一些中间业务的营业指标若是达不到,会影响银行整体的业绩考核”。因此银监会今年初提出的“七不准”中,多项都与中间业务有关,如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

    29日,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名受访时称,以贷收费是禁止的行为。银行贷款也好,收费也好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或者双方合同依据。就本案来说,银行收取的所谓国内保理费即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也没有签订保理合同,因此也没有合同依据,况且银行也未给客商提供过保理服务,因此只能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况且中国银监会对此已有明文规定,这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违规收费行为。 (作者 尹剑)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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