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利率化”系列之二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提出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
2003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
2014年、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分别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实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框架”。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金融市场的需要,人民银行将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此举被视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更多]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放开。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再贴现利率成为中央银行一项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货币政策需要。
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同时,进行大额长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尝试,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放心保)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不含3年)。
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圆、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
2004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还没有完全放开。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
2012年6月,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再次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2013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完全放开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下限管制。
2014年11月22日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
2015年2月、5月人民银行分别两次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并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基准利率的1.5倍。
到目前为止,中国实现了债券市场、信贷市场、货币市场的利率市场化,仅存的管制就是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下限管制已经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