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内幕调查:保险定损过程实施两套标准
河北新闻网
2011-07-25 10:17
来源:CCTV
责任编辑:吴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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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一家公司的一辆商务车在爆胎事故之后理赔的过程中,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太大,因而与保险公司产生了分歧。那么,到底是保险公司定损确实是太低了,还是车主认为的实际损失太高了呢?央视《每周质量报告》7月24日播出《车险理赔内幕》,以下为节目实录:

    【正文】

    2009年,南京某公司一台商务车在高速公路上爆胎,导致了事故,因为这辆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了保险限额为48万元的车损险,所以车主当即报险,保险公司受理后为这辆车进行了定损,金额为5820元。

    【同期】车主律师张洪

    但是我这个当事人就感觉这个定损金额跟他的实际损失相差非常大,后来可能是交警大队,他们把这个事情跟交警大队反映一下,交警大队可能叫他们就到当地的物价局重新做了一个定损。

    【正文】

    同一起事故,安邦保险公司定损5820元,镇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损失30500元,两者中间差了5.2倍还多。

    【同期】车主律师张洪

    根本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它作为理赔义务人,它又充当了这个鉴定人,比如说一场足球比赛,你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这个比赛的公正性就无法保证了。

    【正文】

    事实真如这位律师所说吗?由于保险公司并不认可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双方一时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在双方交涉过程中,两个月后,也就是2009年6月份,这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再次出险,这一次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是13185元。

    【同期】车主律师张洪

    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偏低,他们就是不满意,后来又把车拖回南京了,到南京市物价局做了一个定损,南京市物价局这边定损的定损金额是3万多。

    【正文】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在经过一年的交涉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车主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一案件。

    【同期】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栋

    这个定损单上,车主没有签字的时候,原告自己去找了这个物价部门去定损,它认为这种定损它不认可,它不按照这个来赔。

    【正文】

    记者仔细对比了保险公司的定损单和第三方鉴定中心的鉴定清单。发现,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不但与第三方鉴定中心的鉴定清单不一致,就是同一辆车的同一个部件,在安邦公司自己的定损单中价格也不一样。比如水箱:第一次保险公司定损价为660元,第二次定损价竟然是1200元。两者相差近一倍。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同一辆车的前保险杠骨架,第一次被安邦保险公司定为240元,第二次则被定为450元,而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价格为5200元。

    【同期】保险法立法专家 陈欣

    同样的车,同样的零部件,它居然能给出两个价格来,这个绝对是一个让人无法理解的问题,消费者无法理解,恐怕我估计让保险公司的高管他自己看了他也觉得无法理解。

    【正文】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非常简单明了。

    【同期】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栋

    就是依据我们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关于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来看的话,作为第三方出具的关于鉴定的这种报告的话,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比被告出具的定损单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正文】

    最终车主依法拿到了赔偿,据法官介绍,因车辆受损后定损标准产生的诉讼占到车辆商业保险诉讼的30%左右。

    引人注目的是,当保险公司与车主在定损标准方面产生争议以后,车主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屈从于保险公司的标准,要么就得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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