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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2016-09-21 09:32: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白泽豪
即日起,本网推出系列报道,全面为广大河北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梳理《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汇总我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办理流程,欢迎收藏查阅。

    7、扶持企业吸纳就业

    政策内容:(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二)对企业新招用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

    办理程序:企业减免税政策,凭有关资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向地税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免税税额。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办理。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程序: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报送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办理部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12333、0311-88628209

    8、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政策内容: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因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者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提高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将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和网络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

    办理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办理。申请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办理。

    办理部门:所在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小额担保贷款机构

    咨询电话:12333

    9、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直管县确定。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

    办理程序: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劳动合同履行期满6个月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应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培训监管情况表》、培训人员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第6个月的工资单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办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12333

    10、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5-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岗前培训按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视培训时间给予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200元。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60%予以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号),《河北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

    办理程序:参加培训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就业证明)、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至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由技工院校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申请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16051

    11、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政策

    政策内容:对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影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钢铁、煤炭去产能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援企稳岗政策。

    (一)转岗培训补助。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5至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二)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社会保险补助最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此两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两项补贴只能享受一项。对于钢铁、煤炭去产能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三)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冀政办函〔2014〕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3号)。

    办理程序:(一)转岗培训补助:企业应持《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及参训人员花名册,经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转岗培训过程进行监管。企业在培训结束后,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监管报告(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课时、结业时间以及培训达到的效果)、转岗安置人员名册、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转岗安置协议)、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二)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岗位补助申请表》或《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月(季)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企业提交的申请,复核后报统筹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

    (三)降低缴费基数申请及审核程序:企业持降低缴费基数申请报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申请降低缴费基数前3个月的工资账册凭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降低缴费基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然后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报统筹地人社部门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降低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当用人单位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停止享受该项政策。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16052

    12、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稳岗补贴

    政策内容: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包括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治理大气污染企业、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期间,每年可一次性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无裁员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满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不足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21号。

    办理程序: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稳岗补贴申请表》、上年度稳岗措施、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裁员情况(应扣除企业职工因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等正常减员的人数)、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与环保政策的证明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人社部门审核。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16052

    13、企业稳岗补贴

    政策内容: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每年可一次性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无裁员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满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不足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给予稳岗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7号。

    办理程序:企业持《稳岗补贴申请表》、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无裁员或裁员情况证明(扣除企业职工因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等正常减员的人数),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裁员情况、补贴数额等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人社部门审核。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1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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