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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延迟报案,保险不赔得法院支持

2017-02-13 09:24:56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保案是所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进行的常识性处理,近日浙江省德清法院便审理的一起因延迟报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值得我们深思。

2014年12月,王某在湖州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15年2月19日晚上9时许,王某驾车回家路上与路边基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打电话叫来朋友,坐着朋友的车回了家,将事故车辆停在了事故发生地。

次日早上7点多,王某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称自己的车在早上7点多左右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之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而后,王某又向交警部门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汽车机盖上没有余温,这与王某报案时所称的事故时间不符。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陈述的事故发生时间不符合常理,存在掉包嫌疑,随即以王某设限构成保险诈骗罪为由向当地警方报警。公安机关在调查时,王某承认事故实际发生时间是2015年2月19日晚上9点左右,由于事故发生在大年初一晚上,时间较晚就没有报案。第二天报案时,他担心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可能无法获得理赔,为了顺利得到保险金,这才谎称事故发生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早上7时左右。事后王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情况难以确定为由,向王某出具机动车辆拒赔通知书。2015年7月,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德清法院,要求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保险金4万余元。

开庭时,保险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第十条(四)还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的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王某故意隐瞒事故发生时间,也未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导致保险公司及交警未能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事故情况无法查明,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事发后近11个小时才通知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到场后故意隐瞒了事故发生时间。由此看出,王某对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明知的,在既未受到人身伤害,也不存在其他阻却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事由的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收集第一手现场资料,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驾驶人员身份及身体状况等各种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事由均无法查明,构成对合同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反,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理由充分。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告诉我们,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报警处理,选择了自行离开、事后报案。对保险公司来说,因为王某的不及时报案,无法核实事故出险的真实原因。根据经验,大多数不敢现场报案的案件都存在酒驾等原因,所以保险公司在条款制定时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事故都不能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在于车祸发生后能够及时的查清事实、确定损失、避免损失的扩大,并不是要逃避赔偿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司机或车主只要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比如第一时间现场通知交警部门进行处理,交管部门在查勘第一现场并且做出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能说清事实,保险公司是认可的。但要注意,事后补报交警,但由于交警未到达现场而根据车主或司机描述开具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同样不会认可。

在此,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负责诉讼管理工作的人员提示大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慌张,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以及保险公司报案,这样才可依照正常的理赔流程获得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赔付,保证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文/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 曹蓓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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