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车当晚就撞了 “次日生效”的合同不理赔
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
昨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一词。
杨先生说,他开的车是当天购买的,买车时,相关手续是委托汽车公司的业务员办理的,提车的时候,只是有人告诉他,要在文件上签个字,并没有告诉这个文件的实质内容。因此,杨先生认为,对李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由汽车公司承担。
汽车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赔偿案件。“李女士是杨先生撞伤的,赔偿当然由他承担。”汽车公司说,对于他们和杨先生的关系,从购买车辆完成以后,已经结束了。
而保险公司则更振振有词,他们认为,合同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3月4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应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后,做出了判决。
首先,汽车公司不是侵害李女士的主体,他们不承担责任。而本案最关键的是,在这起事故中,交强险是否生效。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具体到本案,杨先生办理保险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出解释。也就是说,杨先生对保险生效时间并不知情,只是在协议中签了名字,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鄞州法院认为,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李女士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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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次日生效是行规,最好专门约定即时生效
记者从一专做车险的公司了解到,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其实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说3月3日买的保险,只有在3月4日凌晨零点后才生效,这实际上是一种“行规”。
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买了保险后,车主最好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是可以约定保险即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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