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37万存款被盗刷 法院终审判银行赔偿80%
银行储户 都有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银行在第三人使用伪造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不能识别真卡与伪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他人非法侵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持卡人使用涉案银行卡的场所是特约商户的经营场所,而银行对其允许的特约商户使用交易机具负有培训、管理责任,也就是银行对特约商户交易机具安全管理负有一定监管义务,现银行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银行对此存在过错。
对于徐先生在使用借记卡时让借记卡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还被偷看了密码这一行为,法院则认为是徐先生使用银行卡存在不规范行为,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可以成为免除或减轻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应承担责任的事由。
据此,佛山中院二审酌定徐先生对卡内资金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卡内资金损失在8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连线法官-
遭遇克隆卡 责任分割因案而异
据佛山中院负责审理银行卡纠纷的民二庭庭长麦嘉潮介绍,近几年,佛山法院受理的因克隆卡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集中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责任分割上。
对于银行未能有效识别克隆卡的情况,麦嘉潮说,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法规,银行负有保障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他说,不断升级、改进其银行卡机器配套系统,弥补漏洞,在技术上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可防非法复制性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一旦做到有效识别,即使储户密码被窃取,同样可以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克隆卡的话,银行原则上是要承担责任的。
在庭审时,涉及涉案银行卡是否被伪造,持卡人一方申请银行出示有关影像资料时,常被银行方面以有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时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对此,麦嘉潮说,银行保存录像资料及签购底单的期限普遍过短,不利于纠纷发生后还原业务办理的情况,在诉讼中极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麦嘉潮说,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责任保存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等证据,以证实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或者刷卡消费业务的具体情况。他建议,银行尽可能的适当延长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的保存期限,而持卡人一旦发现卡被克隆,也应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调出有关录像资料等。
司法实践中,部分特约商户未严格履行注意义务,甚至有的特约商户的员工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在POS机上安装读卡器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出售,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麦嘉潮分析,由于特约商户和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应承担一定责任。银行不能停留于光发卡而不监管的层面,要提高银行卡使用的质量,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制定审核流程,指导业务员审查银行卡是否已经签名,银行卡的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一致,银行卡的表面是否过于粗糙,与一般银行卡外观是否严重不符。
鉴于克隆卡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银行卡交易安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佛山市银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银行业务的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据了解,该院的司法建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加快银行的技术升级,将安全系数较低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以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能;适当延长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的保存期限,必要时可使用刻录存档的方法尽可能延长证据的储存期限;督促银行加强对ATM机及其场所的巡查,减少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外延设备犯罪,及时堵塞漏洞,压缩犯罪分子的犯罪空间;加强对特约商户POS机使用的核查。
佛山市银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目前,“克隆卡”犯罪出现了新特点,作案重点从ATM机转向POS机、盗用资金地点从本地转向异地,协会将根据建议的内容指导各发卡行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增设配套设施,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佛山中院法官李秀红建议,消费者要谨慎用卡,以减少卡“被克隆”的风险。在使用ATM设备存取款时,要检查设备是否异常,是否在入卡口附加了读卡器;在特约商户消费刷卡时避免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或者身体遮挡,不要随意丢弃交易凭证,以防泄露信息;开通账户短信功能,注意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发现非正常变动立即报警等。
李秀红提醒,对于银行卡的交易安全,银行有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也有规范用卡义务。如果持卡人存在不规范用卡的情况,如随意丢弃签购单,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及身份证资料,对信息泄露存在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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