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河北新闻网
2011-10-31 15:38
来源:河北财经
责任编辑:王丽媛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民间借贷保证可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这种保证方式的关键问题是“不能履行”。

    《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规定,民间借贷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是特别约定的保证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普遍使用的保证方式。民间借贷绝大多数使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偿还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