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药在美遭10亿元反垄断罚单称将启动上诉
美国当地时间3月14日,华北制药及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维尔康制药”)双双被纽约布鲁克林联邦法院裁定价格垄断,须共同支付高达1.6亿美元(约10亿元人民币)损害赔偿金。华药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裁决属于一审裁决,华药集团和维尔康制药将依法维护正当权益。同时,该集团公告称,收到正式判决文件后将启动上诉程序。
这是中国制药企业首次在美国反垄断诉讼中遭受处罚裁定。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中国维C出口商对于美国维C价格的影响,到底是联合抬升价格的价格垄断,还是由于中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而实施的出口监管。历时8年 被判天价罚金
为防止股价波动,华药股份16日下午已经紧急停牌,并在当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尚未收到美国法院的正式判决文件,收到正式判决文件后将启动上诉程序,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案其实已历时8年。早在2005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家畜饲料公司“动物科学产品公司”以及新泽西州的“拉尼斯公司”向法庭提交诉状,指控中国公司合谋操纵维C价格,让美国维C价格由2.5美元一公斤上涨至15美元一公斤。原告称,多家中国维C制造商已形成了一个价格垄断集团。
被告原本不止华北制药集团和维尔康制药,还包括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等中方企业。由于在判决前,其他中方企业先后采取了庭外和解,向原告支付了和解赔偿金,因此目前只有华北制药及其子公司维尔康最终进入审判程序。
华北制药集团是中国四大维生素和抗生素生产商之一,拥有50年历史。华药:价格行为源于政府药品出口监管
对于本案,华北制药人士表示,在本案中原告所谓的被告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行为,事实上是指中国政府通过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当时实施的“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对维生素C行业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的监督管理。
该人士表示,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这种监管旨在协助政府维持一个健康的维生素C行业,防止企业因不适应出口政策的剧烈变化,造成在出口领域出现价格上扭曲贸易的恶性竞争。事实上,所有主权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都对部分私有个体和产业实施符合其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政府监管,而本案所涉及的中国政府对维生素C实施的出口监管也别无二致。基于此,中国商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多次向美国法院提交正式声明,明确告知美国法院,被告实施的行为是根据中国政府的期许和要求做出的,因此这些行为实际上是由中国法律强制的。然而,美国法院陪审团却无视“对外国政府做出的关于其本国法律和政策的官方声明应被完全接受”这一基本国际法准则,裁定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对垄断操控美国维生素C市场负有赔偿责任。
华北制药方面认为,基于“出口预核签章制度”曾经在多个行业广泛实施,该判决结果有可能导致大量针对中国其他行业企业的反垄断诉讼被提起。赔偿额相当于年利润八倍
1.6亿美元赔偿金相当于华药股份2011年净利润的8倍。业内人士介绍,这类反垄断案的裁决期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在联邦法院判决之后,华北制药还可以选择继续上诉。此外,美国反垄断诉讼有多种解决选项,在法院上诉是一种情况,还可以选择跟相应的原告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近年来,美国对中国产品多次发起反倾销,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国际贸易摩擦已呈常态化。诉讼始末
2005年1月,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和Ranis公司等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自2001年起通过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等方式,操纵出口美国维生素C价格,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
此后,美国原告又陆续将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经历漫长的庭前审理程序,2012年8月,美国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华药股份公司、华药进出口公司与本案无关。
需要指出的是,案件其他被告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已在庭审陪审团裁决前先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向原告支付约34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华北制药集团及其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公司则被裁定支付1.62亿美元(约10亿元)损害赔偿金。
相关新闻
参与留言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