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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曝理财品实际收益均超预期 但不会告知客户

河北新闻网  http://www.hebnews.cn   2013-03-19 09:56   来源:北京商报

    “多不退少不补”

    引霸王条款质疑

    虽然前面所提到的个别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都披露了产品的实际收益及管理费,但是北京商报记者在查阅10家商业银行各类理财产品说明书时发现,10家银行中将近2/3的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到期兑付公告中都不会标明被银行收取了多少费用。我们只能对比此前的说明书,寻找到一点蛛丝马迹。

    不少投资者质疑商业银行究竟该不该拿这部分费用?“超额收益归银行,其实是银行正在利用‘霸王条款’大赚中间收入。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率网相关分析师告诉记者,中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费率一般为0.1%-0.3%不等。

    但实际收取的费用却远远高于此。管理费究竟是怎么得来的?一位国有银行个人银行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费率高低与理财产品是否保本的特性、理财产品投资的领域、产品的运作期限、风险高低以及理财产品管理的复杂程度等相关。比如信托产品,这类产品门槛高、收益高,风险也较大,产品运作结束后从中获取的超额收益可能在2%以上。

    “保本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通过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承担了风险,相关费用直接包含于银行风险控制过程中而不再以理财费用形式体现,这类产品管理费一般较低。其他多数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银行可能会收取销售服务费、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管理费等等。股票类投资管理费则高于债券类产品;而大宗商品以及一些另类投资的投资管理费用则可能更高。另外一些挂钩股票指数基金、境外商品或汇率等标的的,商业银行可能会聘请其他机构作为投资顾问而被‘双重收费’。”上述国有银行个人银行部相关人士表示。

    “事物具有两面性”,虽然银行收取相应的费用有一定的设计、管理、销售、人工等成本,但是超额收益归属银行实际已经涉及法律问题。相关法律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超额收益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自定产品说明书条款其实是“霸王条款”;另一方面既然商业银行更改条款表示自己要收取超额收益,为何不大大方方将其披露,而是尽量隐身。这样一来,买卖双方的关系并不平等。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若超出预期被银行“独吞”,低于预期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却由客户独自承担。投资者对暗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霸王条款提出质疑:理财收益为何多不退少不补?其实这一现象早已深为投资者诟病。面对银行“超额收益归银行”的硬性条款,投资者没有任何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

    此前,也有相关投资者向北京商报记者投诉,超额收益被商业银行装入腰包,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就要客户自掏腰包,“销售费、托管费我都可以交,既然拿了我的超额收益,就应该银行来承担风险”。

    业内呼吁

    管理费阳光化

    一位银行业内分析人士透露,“以去年畅销的理财资金投资信托为例,银行将此类信托产品拆分、卖给投资者时,给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产品给予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这当中的差价往往就成了银行的理财手续费收入。此外,银行还要从信托公司处获得信托资金托管费、优先级产品销售手续费等。但是,一旦出现问题,亏损的风险则落在了理财产品购买者身上。因为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法律层面上都认同‘买者自负’原则”。

    某股份制银行理财师表示,超出部分的收益归谁,应由合同说了算。若合同中有类似“超出预期收益部分作为银行资产管理费”的说明,投资者最多只能获得预期收益。

    而投资者对此则有不同看法。常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王女士表示,银行“独吞”理财产品的超额收益部分,却让客户独自承担投资风险,是拿投资者的钱从事自身低风险投资的行为,有霸王条款之嫌。“哪怕是银行与投资者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分享超额收益部分也好啊!”

    郭田勇表示,投资者是资金的所有权人,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目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是银行“说了算”,投资者即使有质疑也只能“用脚投票”。事实上,商业银行应当有能力根据投资标的、投资期限和市场情况大致估算投资组合的收益区间,理应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给予投资者知情权。

    根据银监会2011年第5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目前销售费、托管费方面,各家银行都能执行明码标价,而在投资管理费方面,只有草草的几句说明“产品实际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另外,目前各银行大多都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定价的,因此每款产品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有的只有百分之零点几,而有的则超过1%,浮动空间很大。

    此外,一些银行还会在产品的募集期限、产品起息日、到期日、资金到账日等重要时点做手脚。元旦之前,曾有多家商业银行发行过跨年理财产品。一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募集期是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3日,如果客户在2012年12月21日、22日申购了产品,相当于资金休眠了十多天,在这期间银行只支付活期利息,投资者无意之间帮银行完成了揽储任务,而自身的理财收益率则被大大摊薄。

    北京东方华尔金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刘彦斌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理财服务收费方面存在的信息不透明、告知不充分等问题,即使客户有疑虑和不满,也存在无法可依、无法向监管部门投诉的苦恼。他建议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监管力度,尽快出台政策规范,按照理财产品的类型、运作方式规定收费区间,例如债券型产品一个收费标准、组合型产品一个收费水平。

【责任编辑: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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