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

工业盐市场放开多年走不出垄断怪圈 省部各执一词

河北新闻网  http://www.hebnews.cn   2013-08-09 09:21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央、地方法规“打架”,民营企业“被执法”引发诉讼

早在多年前就已在国家层面放开的工业盐市场,如今在河北省依然由省供销社所属的盐业公司所垄断,而省供销社所属的盐业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各级盐政处(所)更是负责对工业盐市场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河北省的这种情况绝非个案,工业盐“专营”在许多省份普遍存在。工业盐市场是否已经放开?省、部谁说了算?各级盐政处(所)是否有权监管工业盐市场?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至今争论不休,甚至还出现了不少工业盐民营企业被“执法”而引发的诉讼。有专家指出,问题之所以被复杂化正在于工业盐市场的巨大利润。

民营企业销售工业盐虽经工商注册亦违法?

“我们证照齐全,经营合法,晋州市盐政管理所凭什么查扣我们的货物?”7月25日,韩天培和妻子告诉记者。

早在2010年,韩天培就在石家庄高新区工商局注册了石家庄天培盐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工业盐的销售,经过3年发展,公司已有了一些稳定客户。

6月19日5时多,韩天培夫妻二人从石家庄高新区宋营村的家里出发,给老客户河北新大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送货。从2010年开始,韩天培便与这家公司有合作关系。这家公司是因石家庄治污才从市内搬至石市所辖晋州市的。

由于新大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8时才开门,6时30分就赶到的韩天培夫妇只能在自己送货用的蓝色“依维柯”车内耐心等候。

“大约半小时后,我们正趴在车里睡觉”,马青告诉记者,“突然听见有人敲车窗玻璃,3名自称是晋州盐政管理所的人,出示了执法证后,说我们无计划经营,让我们把车开到盐政所去接受调查。”

韩天培夫妇认为,自己是合法经营,有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便没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了防止韩天培把车开走,盐政所的工作人员开来了两辆车,堵在了韩天培的货车后面。“前面是墙,后面是他们的车,我根本没法动”。韩天培说。

双方一直僵持到下午。18时30分左右,韩天培有点撑不住了,他找了新大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谷姓厂长,两人试图一同去盐政所解决问题。韩天培给晋州盐政管理所所长许庆田打电话,“对方却告诉我,今天太晚了,有问题明天再解决。”

就在韩天培挂断许庆田电话半个小时后,当地几名警察以涉嫌妨碍执法为由,把韩天培和马青带到了晋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助调查。

6月20日17时多,在调查了20多个小时后,韩天培和马青才得以离开派出所,期间他们的蓝色“依维柯”车已被开走。

当天,晋州盐政管理所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韩天培的货车和车上1万公斤工业盐登记保存。尽管韩天培夫妻一再强调“有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但此事仍然无法得到解决。6月28日他们无奈接受了晋州盐政管理所的处罚:没收车上的1万公斤工业盐,并交了4000元罚款。

工业盐是否专营:省、部各执一词

晋州盐政管理所给韩天培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理由是“无省调拨计划”,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根据《盐业管理条例》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注意到,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盐业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1992年颁布的《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县级以上供销社所属的副食品盐业公司经营。而2006年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指出: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由省盐业公司统一组织货源,各级供销社所属盐业专营公司批发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的批发经营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经营工业盐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

据悉,这些法规、文件也是河北省盐政部门处理此类事件的执法依据。晋州盐政管理所所长许庆田认为:“目前市场放开的仅是两碱(烧碱、火碱),河北省其他工业盐仍由供销社盐业公司统一供应;工商部门核准供销社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成立工业盐经营企业,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国家盐业主管部门的解释,盐政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然而被称为“中国盐业反垄断第一律师”的上海律师邹佳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对许庆田的观点乃至河北省盐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提出质疑。邹佳莱律师称,1995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872号文件)明确表示,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市场就已经放开。”而且,2011年10月24日,作为现在盐业最高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了《工业盐经营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执行》的文件。该文件称:“多年来,许多地区不仅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工业盐的经营也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致使因工业盐经营问题引起的案件不断。”

文件指出:一、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二、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三、《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但晋州盐政管理所所长许庆田表示,虽然他们也知道以上这两个文件,“但《盐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还没有废除,我们就可以继续执行,我们罚他也是有法可依。”

邹佳莱律师认为,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法律,有一定局限性。1995年,国家放开工业盐市场后,就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2006年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邹佳莱认为,该函件不是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相悖,其规定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参与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 发表留言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4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