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行卡资金被盗事件追踪:银行无短信通知应担责
河北新闻网讯(见习记者岳光宇 记者王丽媛)4月28日,河北新闻网报道了家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西营村孙先生“河北农行卡、U盾未离身 储户一夜被盗万余元”一事。两天过去了,该事件的进展情况怎样?律师及业界人士对孙先生又有怎样的建议?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案件追踪:
农业银行表示 最快两日内由上级支行回复
4月29日,记者就孙先生卡内资金被盗一事走访了涉事农行卡发卡行——农业银行赵佗路分理处,该处负责人黄主任表示,此事的相关情况已向上级汇报,由于农行的规定,她本人不方便接受采访,该事件的相关事宜将由农业银行石家庄支行最快在两日内给出答复。
而在被盗资金的追查方面,据孙先生介绍,通过苏宁易付盗走的10000元已经花出了5000元,剩余的5000元已被苏宁公司冻结。据了解,目前孙先生已经将相关情况告之农业银行赵佗路分理处黄主任。
律师观点:
卡内资金被盗 银行无短信通知应担责
针对孙先生卡内资金被盗一事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孙海舟律师。
孙海舟律师表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该事件应根据过错原则划分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来划分责任,如果孙先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泄露相关信息,那么孙先生对卡内资金被盗存有过错。如果银行也有过错,例如未尽到短信通知义务,或未按照其它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银行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记者也对石家庄多家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他们纷纷表示,如果持卡人订阅了短信通知业务,只要卡内资金有流动,按照规定,银行必须发短信通知客户。
建议:
孙先生、银行作为受害人 应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
针对孙先生与银行谁应向警方报案的问题,孙海舟律师表示,刑事案件中谁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民事法律关系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持卡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孙海舟同时表示,判断谁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当判断谁是本案中的受害人,持卡人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若因银行过错导致卡内资金被盗,尤其在银行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情况下,银行也可作为受害人向警方报案。
此外,在记者采访中,多位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卡内资金被盗,持卡人都应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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